客服热线:18639013990

河南海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郑州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企业资料通过认证

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道路...

44

河南海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郑州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VIP会员

4

  •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服务商)

  • 经营模式:

    服务商

  • 荣誉认证:

      企业资料通过认证

  • 保  证  金:

    已缴纳 0.00

  • 注册年份:

    2003

  • 主     营:

    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道路工程一切险、企业雇主责任险、企业财产险

  • 地     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5号

新闻分类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郑州建筑工程一切险
  • 电话:18639013990
友情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解释!建工一切险及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
新闻中心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解释!建工一切险及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
发布时间:2022-03-24        浏览次数:63        返回列表
前言:建筑工程一切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必须采购的险中,是风险转移常用的方案。在日常投保和索赔过程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问题具有共性,有些具有典型性。
保险标的
问题: 保险金额包含的项目全部属于保险标的吗?
分析:以基础条款看不一定。条款中保险标的措辞
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3.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从条款措辞看,有标准保险标的,特约保险标的,非保险标的。具体分析:
1. 标准保险标的: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不等于工程承包合同价,实务中普遍的做法是按照承包合同清单、工程概算价、预估价投保。例如:涉水桥梁工程的工程合同中第100章中承包人投入的周转材料、大临设施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属于摊销价,按照承包合同清单、工程概算价、预估价投保,虽然属于标准保险标的,但必然导致不足额投保问题。此类财产应按照充值单独投保。
2. 特约保险标的:特约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保险承保内容,同时需要列名保险金额。涉及到财产类的按照重置价格、造价投保,清除残骸费用预估最大损失清理工程量费用,按照预估金额作为保险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合同中明确定:(1)属于保险承保标的;(2)列名各项保险金额多少;(3)建议明确约定理赔计算方式(此处争议最大)。
3.非保险标的:主要是价值无法确定价值、需要特殊险钟对应承保标的,以及违反法律的标的。
保险责任
物质损失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条款分解:
(一)物质损坏或灭失:满足5五大要素构成保险责任。
1.时间:保险期间内
2.标的: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
3.地点:列明的工地范围内
4.近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5.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损失所产生的费用:满足3大要素构成保险责任。
1. 事件: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2. 费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费用
3. 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准确的说是:条款“第1段”的5大要素+3大要素,构成保险责任。
条款解读: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不在条款“保险责任”中,而在整个保险合同中,断章取义要不得。
1. 物质损失构成保险责任必须满足5大要素。即,时间、标的、地点、近因、责任,满足5大要素才能构成保险承保责任,缺少任何一个要素,保险责任不成立。
2. 相关费用构成保险责任必须满足3大要素。首先,物质损失构成保险责任;其次,费用是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费用;最后,保险合同约定责任。
3. 近因原则难分析。近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非专业人士看很多遍依然搞不清楚,在行业内也有两种解读:
第一种:责任免除以外的近因导致保险事故都属于保险责任;
第二种:责任免除以外的近因导致,且满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4. 时间、标的、地点需要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明确。确保施工期间工期够用,现场财产受到保险保障,财产所在区域受到保障。
5. 特殊保险需求需要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损失清理费、新增合同额、绿化工程等。
第三者责任部分
条款原文: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条款分解:
1.赔偿损失:
(1)时间——在保险期间内;
(2)原因——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
(3)标的——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4)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费用:
(1)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
(2)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3)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条款解读:
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法律为标准赔付,同时什么赔?什么不赔?最高赔多少?看合同约定。
常见争议点:
1. 保险人赔款与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赔偿差异部分。
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依据法律处理事故,稀里糊涂的把钱赔给第三者,再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严格按照法律标准计算赔付金额,造成保险赔偿与被保险人索赔预期差异,是争议的焦点。
2. 被保险人在第三者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而支付的第三者赔款向保险人索赔。
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出于人道主义赔偿的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畴,人道主义赔偿是保险人做慈善的举动,善举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实在是不妥。
责任免除
一、物质损失部分责任免除:
1. 不符合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标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事故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标准定义,不符合定义的保险责任免除。
条款:“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2. 无法核定损失。
一类是损失原因无法认定,一类是损失金额无法认定。
条款:“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3.非保险标的。
应当购买其他财产类保险产品的财产,保险责任免除。
条款:“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责任免除
1. 不符合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责任损失。
条款:“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2. 非保险标的。
应当购买其他财产类保险产品的财产,保险责任免除。
条款:“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3. 不属于第三者范畴。
条款:“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1. 人为造成的损失。
包括第三方肇事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造成的损失。
条款:“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2. 非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
条款:“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3. 间接损失
条款: “罚金、延误损失”
4. 自留额——免赔额
条款: “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总 结
责任免除即保险人不赔、拒赔内容,结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5大要素,项目财产出险后案件处理思路:
第一步:合同是否在有效期间内。若保险合同未成立(今后专题讨论合同成立)或合同期间结束基本无需往下分析。
第二步:损失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需要看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原则及合同约定内容。
第三步:事故地点是否列明的工地范围内。一般是施工平面图范围内。
第四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是否有。至关重要,若属于免责对应内容,拒赔基本是90%的事情,剩余10%是机会(若是重大损失看专业分析后是否有机会赔偿,小案看未来合作)。
第五步:是否符合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若案件发生后到这一步都没有问题,属于保险责任是铁定的事情。
第六步:定损失量、定损失价,此时看合同如何约定,合同为约定的双方博弈确定(通常保险人、公估人会根据以往经验处理)。
上述只是案件索赔的开始,万里长征迈出第一步,紧接着是“报案、查勘损失(定量)、核定损失(定价)、达成协议(谈判)、确认赔款、收到赔款”等,每个环节都需要专业与经验。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日常工作中遇到不少客户问同样的问题:
1. 工程造价100章内容、管理费、税费、暂定金额等是否扣除?
2. 若工程造价减少是否可以退保费?
3. 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如何确定合适?
物质损失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有最低标准。按照条款措辞保险金额不低于: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和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
条款原文: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2. 条款中给出了一种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工程概算价,并列举了在工程概算的方式下如何保障保险金额不低于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的措施:通知义务、超三年每年申报、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电话:18639013990
在线客服

公司咨询电话

18639013990
(9:30-17:30)

扫一扫进入公司官网移动站

扫一扫有惊喜